开政办发〔2014〕47号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发展的
优惠办法》的通知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洪山管理局,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属各部门:
《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发展的优惠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
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发展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培育壮大专业市场,形成商贸集群,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并在开福区办理工商注册和一般纳税人的经营户。
第一章 优化服务政策
第三条 将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列为区重点工程,并向上级申报省、市重点工程,列为长沙市中心城区专业市场提质外迁主要承接地之一和享有审批程序“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支持、引导现有老旧市场外迁至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五年内在开福区不再引进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已经涵盖的同类专业市场。
第四条 对入驻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的经营户,办理证照实现一站式服务,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统一办理,城市管理部门对其在办理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环卫有偿服务等行政性应收费项目中属区级收费的部分,前两年按应收费额的50%收取。
第五条 区公安部门在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内设立警务室,确保正常的经营秩序;区工商部门设立驻场工商机构,做好市场经营户的准入登记和市场监管服务工作。
第六条 引进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入驻,为入驻经营户搭建融资平台,提供金融服务。
第七条 协调交通部门在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内或周边设立通往市中心区的公交路线始发总站及停靠站。
第二章 产业奖励政策
第八条 在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每期项目正式开业后的前两年,项目内入驻经营户缴纳的所有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扣除征税成本)以产业扶持方式先征后奖,奖励给对应主体,每年结算一次;每期项目开业后的第三、四、五年区级留成部分(扣除征税成本)按50%先征后奖,奖励给对应主体,每年结算一次。
第九条 在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扣除征税成本)先征后奖;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扣除征税成本)先征后奖,第二年奖励50%;新办的承接国际物流外包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扣除征税成本)先征后奖。以上均奖励给对应主体,每年结算一次。
第十条 对入驻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的经营户免收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费、年检费。
第三章 其他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和外来大型货运、物流配送车辆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办理相关营运证照,鼓励短途配送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在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项目购买商铺并自主经营的业主(包括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能按期正式开业者其户口符合政策的可迁入开福区,与区域内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 入驻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的经营户,其子女入学按长沙市统一教育政策享受待遇。
第十四条 入驻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的经营户,业主及员工均可按政策在区域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制定,如遇政策调整,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已享受开福区区内同类优惠政策的高岭国际商贸物流城入驻经营户,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享有相关优惠办法。
第十七条 以上优惠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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