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政发〔2017〕27号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四上”企业
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洪山管理局,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
《长沙市开福区“四上”企业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长沙市开福区“四上”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发展“三量齐升”的总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强力实施产业倍增的总部署,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高速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区的法人单位。
第二章 “四上”单位申报奖
第三条 规模以上工业单位申报奖 驻区工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经单位申报,确认成为规模以上工业单位的,给予8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开业年度内申报成功的奖励10万元,非开业年度内申报成功的奖励8万元。
第四条 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申报奖 驻区商贸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及以上,经单位申报,确认成为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的,给予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开业年度内申报成功的奖励3万元,非开业年度内申报成功的奖励2万元。
第五条 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申报奖 驻区服务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以上(含1000万)或期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经单位申报,确认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的,给予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开业年度内申报成功的奖励3万元,非开业年度内申报成功的奖励2万元。
第六条 资质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申报奖 工商注册在本区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办公地或项目地在本区的房地产法人单位,经单位申报,确认成为资质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奖励程序 “四上”单位申报奖每季度兑现一次,由区统计局收集汇总申报资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后进行发放。所需支付的奖励资金统一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约束条件 本办法仅适用于首次申报成功的单位,如退出后又再次申报的单位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享受本办法的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诚信守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恶性刑事案件的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有偷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单位;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单位;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有明显冲突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其他涉及“四上”单位奖励的以此文件为准。